| 主题 | 新规 GB/T 32150‑2025(章节/条款 & 摘要) | 旧规 GB/T 32150‑2015(章节/条款 & 摘要) | 变化内容(关键词着色) | 新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 | 企业合规执行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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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与对象 | 第1章《范围》: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通用要求;强调跨行业适用性与与配套指南衔接。 | 第1章《范围》:亦为工业企业通则,但表达较为原则,衔接配套指南的表述不够系统。 | 【修订】体系定位更清晰、与行业指南/核查指南的关系强化。 | 明确“企业”需按本通则与配套指南一体实施核算与报告,不得割裂。 | 制度:在《碳盘查与报告管理制度》中固化“通则+行业指南+核查指南”的合规链路与引用顺序。 |
| 术语与定义 | 第3章《术语和定义》:补充/更新多项关键定义(如活动数据、排放因子、间接排放等),与国际实践趋同。 | 第3章:术语数量较少、内涵不够细化,对间接排放等表述简略。 | 【修订】术语体系扩充、标准化。 | 统一全厂术语口径;合同、SOP、台账、信息系统字段与新定义一致。 | SOP:更新《温室气体数据字典》《术语与口径对照表》,培训计量/工艺/能源管理人员。 |
| 一般原则 | 第5章《一般原则》:强调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比性、可核查性等 MRV 原则,并引入不确定度管控导向。 | 第5章:原则性表述为主,不确定度关注较弱。 | 【修订】突出不确定度与数据质量目标。 | 企业需对关键参数设定不确定度目标与管控措施,形成书面策略。 | 现场:将计量溯源、采样频率、统计方法写入《数据质量目标与控制计划》(DQCP)。 |
| 核算边界 | 第6章《核算边界》:系统化规定组织边界、运营边界、设施/过程边界;明确CCUS、自备电厂、蒸汽/热力外供与购入等处理口径。 | 第6章:规定组织与运营边界,但对CCUS、联产外供/购入等场景覆盖不足、示例较少。 | 【新增】对CCUS与**能量边界(购入/外供电热)**口径细化;【修订】边界识别流程图示化。 | 必须将购入电力/蒸汽/热的间接排放纳入报告;涉及捕集、输送、封存环节的设施需按规定核算。 | 制度:修订《边界识别程序》,新增外供/购入能量与CCUS情形;台账:外供热/电合同、计量点对表、损耗分摊。 |
| 数据质量管理(DQ) | 第7章《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目标、职责、程序、抽样与比对、内审与管理评审、记录保存的系统要求。 | (无对应独立章节;散见于核算、报告章节中的一般性要求) | 【新增】完整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章节;内审/评审嵌入。 | 建立年度 DQ 计划、关键参数分级与校准频次、数据变更控制、留痕审计轨迹。 | 系统:在MES/EMS/能管平台启用数据留痕与权限分级;培训:核算岗、化验室、能源计量岗 DQ 专题。 |
| 核算方法总则 | 第8章《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分燃料燃烧、工艺过程、逸散、购入电力/热等;方法学与参数来源统一到章后/附录。 | 第7章(及相关条款):方法分散,生物质燃烧、特定工艺口径不够清晰。 | 【修订】方法学结构化;生物质/可再生燃料处理口径更明确。 | 对每一排放源选择优先方法与替代方法,并记录方法变更的事前评估与原因。 | 变更管理:设立《方法学变更评审表》,涉及参数切换(实测→缺省)须经 EHS 牵头审批并留档。 |
| 排放因子与参数 | 第9章《排放因子和参数》:统一默认值、区域电网因子的引用层级;强调国家公布或权威数据库优先。 | 第9章:给出默认因子,但引用层级、更新机制不明确。 | 【修订】明确引用优先级与更新。 | 需建立参数更新监视与版本控制;电网因子更替要形成年度“版本切换说明”。 | 年度任务:每年Q1核对区域电网因子与默认因子更新,模拟对排放量影响并出具影响评估。 |
| 活动数据与参数 | 第10章《活动数据和参数》:强化采样、检测、计量质量要求;列示关键活动数据与采集频次建议。 | 第10章:对采样/检测的作业细节、关键数据识别不够。 | 【修订】将采样/检测/计量纳入数据质量闭环。 | 明确化验室检测方法、样品代表性、计量器具校准与溯源的书面证据要求。 | 现场:完善燃料采样“等比例/混样”SOP;计量:关键计量器具列入法定检定/校准计划并留存证书。 |
| 报告要求 | 第13章《排放报告》:规定报告内容、结构、附表、证据附件与记录保存年限,强化可核查性。 | 第11章《排放报告》:结构较为简化,附件与证据链要求弱。 | 【修订】报告要素更完整/可核查。 | 需提交边界图、方法学选择说明、参数来源、DQ记录等证据包;保存期限从企业层面内部固化。 | 文控:建立《报告证据清单》与目录化归档;签报前完成内部技术审查与合规审查双签字。 |
二、涉及“法律责任(罚则)”的重点提示(与新规衔接)
虽然 GB/T 通则本身不设罚则,但企业依据该通则形成的排放数据与报告直接用于全国碳市场履约与监管,虚报、瞒报或拒报等行为的处罚适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部令第19号,自2021‑02‑01施行)。实务要点如下:
- 报告义务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须按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编制并报送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核查,核查结果用于配额清缴。未按时申报或报告不实将被依法处理。
- 数据造假与虚报瞒报:对虚报、瞒报或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在“法律责任”章明确处罚框架,并授权地方依法查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能被处罚。
- 第三方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编制/核查中弄虚作假亦受规制;生态环境部多次公开典型案例,对数据造假“零容忍”,并推动将相关行为纳入刑事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三、新规中的潜在“模糊地带”与专业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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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更新的时点与版本切换
新规明确优先采用国家公布的因子,但未细化年度/版本切换的统一时点与跨年度变更的追溯处理,易致企业间可比性差异。建议在企业制度中固化切换窗口(如:每年3月/履约年度锁定)与影响评估流程。 -
CCUS 边界与转移量核算接口
新规对捕集‑运输‑封存纳入边界提出原则,但具体计量点界面、损耗/泄漏分摊与跨主体交接凭证细节仍需参照配套指南或监管口径,企业内部需先行制定交接计量与对账规范。 -
不确定度目标的定量阈值
新规强调不确定度管控与数据质量目标,但对不同源项/参数的定量阈值与可接受标准留有弹性空间。建议结合行业指南与核查实践,制定企业级不确定度分级标准与接受准则,并在内审中验证。 -
报告证据包的完整性口径
新规列示报告内容与证据,但对电子数据留痕、日志粒度、原始记录扫描件有效性等信息化细节未作刚性格式规定,建议对接省级平台/核查机构实际要求,先严后松内控。
四、面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合规落地清单(抓重点、可审核)
A. 制度与流程(4–6周内完成)
- 修订《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管理制度》:嵌入通则‑行业指南‑核查指南的引用层级、边界识别流程、方法学变更管理、DQ 计划、证据清单与归档。
- 新增《数据质量目标与控制计划(DQCP)》:明确关键参数、采样/检测/计量频次、不确定度目标与纠正措施。 子年度更新与影响评估表模板。
B. 现场与计量(4–8周内)
- 计量器具台账与校准计划:对关键计量点(燃料流量、热值、含碳量等)建立法定检定/校准周期与证书留存清单。
- 采样与化验 SOP标准化:等比例/代表性采样、混样、留样、交接封样及第三方报告真伪验证流程。
- 外供/购入电与热边界核对:与供应商/电网对表;形成计量点位图与结算凭证的月度核对机制。
C. 报告与证据链(持续)
- 建立报告证据包目录:包括边界图、方法学选择说明、参数来源、DQ记录、计量/化验证书、变更审批、核算表等,按年度归档。
- 实施双重审查:技术审查(计算与参数)+合规审查(程序与证据)。对外报送前完成问题清单闭环。
D. 人员与培训
- 开展MRV 与数据合规专项培训(生产/能源/化验/计量/EHS/信息化/内部审计全覆盖),并突出法律责任与案例警示(全国碳市场执法典型案例、零容忍态度)。
五、与罚则直接相关的“高风险动作”清单
- 任何虚报、瞒报、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包括伪造或篡改原始记录/化验报告/计量数据)。监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 与第三方串通出具失实检测/核查报告、或第三方弄虚作假(企业与机构均可能受罚并被公开通报,存在后续信用与刑事风险接口)。
- 未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与台账(新规要求证据与留存年限,管理办法要求对数据质量终身负责的监管态度趋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