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25.12.17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工程(CCER‑15‑001‑V01)》,标志着畜禽养殖领域正式回归 CCER 体系。该方法学以“减排确定性高、额外性明确、工程可复制”为核心特点,是当前农业领域中最具现实落地潜力的减排项目之一。
本文将系统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工程(CCER‑15‑001‑V01)》,供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及项目开发方参考。
该类项目以规模化猪场产生的粪污为处理对象,通过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将粪污在厌氧条件下转化为沼气,并对沼气进行回收利用(发电、供气或制备生物天然气)。
减排机理主要包括两部分:
1)避免粪污在传统液体贮存条件下自然厌氧分解产生的大量甲烷排放;
2)利用回收的沼气替代化石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燃烧带来的 CO₂排放。
方法学对项目适用性设定了明确边界,核心可以概括为“五个必须”:
a)规模化猪场应在场区内配套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并必须对所产生的沼气进行回收利用, 利用方式至少包括发电、供应沼气、生产生物天然气中的一种;沼渣沼液处理后应进行农田利用。 多个猪场粪污混合的,以及猪场粪污与其他畜禽粪污、作物秸秆、尾菜等一种或多种农业废弃物 混合的沼气工程不适用于本方法学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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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的规模化猪场,不得多个猪场粪污混合。实际情况中部分设施因原料不够,会有多场混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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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内内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现状部分项目也是因原材料问题,是独立于猪场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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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沼气进行回收利用(发电、供应沼气、生产生物天然气中的一种),沼渣沼液处理后应进行农田利用。——沼渣处理情况需要在项目筛选时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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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其他畜禽粪污、秸秆、尾菜等原料混合处理;
b)沼气工程应满足《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工程设计》(NY/T1220.1)、《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1220.5)的设计、施工、运行管 理和质量评价等要求,火炬应按照《沼气工程火焰燃烧器》(GB/T41191)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可纳入开发,结合上表,若设备安装时间若较早,需要注意与其之后发布的标准进行核对,看是否满足相关规范。
c)项目外供的电能、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应独立计量和独立结算;
【解读】一般都为独立计量与结算
d)同一法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工程,可合并申请;
e)项目监测数据应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https://www.cets.org.cn)联网,减排量产生于项目相关监测数据联网(完成联网试运行)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