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家自备电厂已获得预分配配额,之后与另一家企业进行了合并,该重点排放单位涉及的配额发放与履约清缴工作应该如何进行?是由合并成立的新企业履行吗?
答: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
2、某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与一个未纳入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是否需要报告碳排放?如果需要,如何核算企业的碳排放?
答: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3、重点排放单位完成配额清缴后富余的配额到履约期结束后不卖出会不会收回?
答:根据《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配额可跨履约周期结转使用,相关规定尚待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4、同一企业涉及两个不同行业,应如何报送?配额如何分配?
答: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其拥有设施所属行业的核算报告指南分别填报相关数据,并依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核定设施应获配额,加总后为该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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