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境碳交易现状与展望

一、制度破冰:跨境碳交易有了专门的规则构想
2026年初,我国生态环境部在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时,将“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列入任务清单。这一提法虽然简短,却意味着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正式从概念讨论走向了制度落地阶段。
事实上,这一立法信号并非孤立出现。2025年中,中办与国办已联合发文,对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作出系统部署,其中关于自愿减排市场与国际对接的表述,为跨境碳交易的制度设计铺好了路。按照规划,到2030年,中国国内要建成一个标准统一、能够与国际市场顺畅衔接的自愿减排体系。监管部门同时提出,要在技术路径、核算方法和数据标准等方面,推进与主要经济体和国际多边机制的对标互认。
从政策宣示到立法推进,一条清晰的制度构建路径正在浮现。
二、法治底座:碳市场不是”无法可依”了
要理解跨境交易的合规逻辑,首先要看清国内碳市场的规则底座。
2025年春天,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碳交易的行政法规,它解决的不仅是”怎么交易”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弄虚作假的代价——对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不按时清缴配额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配合这部条例,生态环境部在登记开户、交易撮合、资金清算等环节也出台了配套细则,再加上各类行业核算指南和核查规范,一套多层次的规则体系初步成形。
不过,这套体系仍在快速进化。据了解,主管部门正在酝酿修订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配额分配从免费为主逐步过渡到有偿分配,已被写入政策议程。而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相当于在这套本土规则上安装一个”国际接口”,让国内碳市场能够与《巴黎协定》下的国际碳机制、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外部制度实现规则对话。
三、外部坐标:两条绕不开的合规轨道
中国的跨境碳交易立法,必须在两条既有的国际轨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第一条轨道是《巴黎协定》第六条。 2025年底,在阿塞拜疆举行的气候大会上,各国围绕第六条机制的技术细节完成了谈判,全球跨境碳信用交易的制度框架由此基本定型。所谓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已经从纸面概念变成了可以实际操作的金融工具。瑞士、泰国、加纳等国已经完成了首批跨境碳信用的划转交易,新加坡、巴西、日本等也在加速布局。中国如果不尽快搭建自己的跨境交易规则,不仅国内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难以便捷地进入国际市场,更会在未来的碳定价博弈中丧失制度性话语权。
第二条轨道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2026年元旦起,这项机制已从试运行转入正式实施阶段,覆盖钢铁、铝材、水泥、化肥、氢能和电力六大门类。欧盟进口商必须为所购商品的隐含碳排放购买相应证书,到2034年之后,欧盟自身的免费碳配额将全面退出。这对中国出口企业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合规成本是刚性的,而且中国碳市场能否被欧盟认可、中国的碳价能否在欧盟申报时获得抵扣,直接取决于国内市场规则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换言之,国内碳市场的法治水平,已经成了出口企业成本结构的一部分。
四、合规红线:企业踩了哪几条可能出大事?
跨境碳交易涉及境内外两套规则的交叉地带,其风险点远比单纯的国内交易复杂。结合政策走向和域外实践,企业至少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绷紧神经。
首先是重复计算的风险。 同一个减排项目,如果卖出碳信用的同时,又被计入中国自身的国家减排目标,这在国际规则下是不被允许的,本质上构成”一女二嫁”。监管部门在多个场合已释放信号:今后国内项目产生的自愿减排量如果用于境外,必须从中国自己的国家贡献账簿中做相应扣减。可以预见,未来的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会专设”对应调整”的操作条款。企业在谈判跨境合同时,务必把这一扣减义务和产权转移安排写清楚,避免交付后陷入合规纠纷。
其次是数据造假的刑事风险。 前两年,最高法和最高检更新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其中明确将碳排放核查、咨询、检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办、国办去年印发的文件也强调,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对碳市场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跨境场景把这个风险放大了——一旦境内项目的数据质量出问题,不仅面临国内的刑事调查,还可能在交易对手所在国触发合同违约乃至欺诈指控。建议企业把监测、报告、核查(MRV)的全流程内控当作合规基础设施来建设,而不是当作应付检查的台账。
第三是资金跨境流动的合规要求。 碳资产的国际交易必然涉及外币结算和跨境付款。其实早在十多年前,外汇管理部门就已发文,允许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买卖按规定办理结售汇和支付手续。深圳、湖北等地的碳市场也陆续获得了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外汇试点批复。随着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外汇管理的配套规则大概率会进一步细化。企业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应当把资金路径的合规审查前置,避免事后被动调整。
第四是碳信用本身的”含金量”问题。 如果卖出的碳信用质量不达标,可能导致买方无法用于履约,进而引发交易纠纷。欧盟已表态,到2036年前后可能重新允许高质量的国际减排量进入其合规市场,但对质量标准的要求只会更严。这提示国内项目开发方:在选择方法学和项目设计时,就要有”双认证”的前瞻意识,让项目既能满足国内CCER的注册要求,又能在技术标准上向国际主流标准靠拢。
五、前瞻:规则之争就是话语权之争
跨境碳交易的深层逻辑,是一国气候治理规则的外部延伸。中国既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也是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国和绿色技术输出国。庞大的碳信用供给能力、遍布海外的减排项目投资、以及受CBAM直接影响的出口企业群体,都决定了中国无法在国际碳市场的规则制定中只做旁观者。
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表面看是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交易提供合规通道,实质是中国争取全球碳治理话语权的关键落子。
短期内,这项立法有望明确CCER跨境流通的注册登记、交易清算和国家扣减调整等具体操作规则,为对接香港等离岸交易平台提供制度依据,形成”境内开发—境外交易—国际结算”的完整链条。中长期来看,规则的系统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程度,将直接决定中国碳信用在全球市场的互认度和议价能力。
对企业来说,今年到明年是战略卡位的重要窗口。三件事值得优先推进:第一,把境内CCER项目的注册和MRV体系做扎实,确保经得起境内外双重核查;第二,跟踪研究深圳、湖北等地涉外碳交易的先行案例,从中预判统一规则的可能走向;第三,在跨境碳信用的合同文本中,把国家扣减调整、争议解决方式和准据法等条款做实做细,将合规防线前移至交易设计阶段。
碳市场表面交易的是吨二氧化碳,实际上竞争的是规则定义权。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许将是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规则重构的最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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