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G Protocol 盘查原则

GHG Protocol 盘查原则

  • 相关性 (Relevance):

企业温室气体盘查报告应适当地反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并能符合内外部利害关系者之需求揭露,使之成为相关利害关系者决策时的依据。

  • 完整性 (Completeness):

在设立之盘查边界范围内,企业应完整报告所有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及会产生温室气体之作业活动(制程活动),任何排除状况皆应载明,并说明理由。

  • 一致性 (Consistency):

使用一致性之盘查及量化方法,让不同期间之排放拥有可比较性,任何的盘查边界、排放源、数据、系数、量化方法或其他因子的改变,皆应透明地报告说明。

  • 透明度 (Transparency):

企业应根据事实并前后连贯之方式来揭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形,适度地注明所用之盘查与计算方法的出处,以及所使用数据的来源,并建立在可被稽核的基础上。

  • 精确度 (Accuracy):

企业应选择合理之盘查方式,合理之活动数据搜集方式与排放系数,以真实反映实际排放状况,来减少其偏差与不确定性。

GHG Protocol 盘查方法与步骤

1. 配置组织边界 :

  • 股权比例法:企业依照投资事业之持股比例,认列其投资的事业体之温室气体排放,此方法等同于企业投资事业体经济利益及风险的分摊比例。
  • 控制法:企业对所控制之事业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采100%认列的方式来处理,其中控制法又区分为财务控制及营运控制。 若企业有能力主导事业体之财务与营运政策,则企业对事业体享有财务控制; 若企业有权利去主导并执行事业体的营运政策,则该企业对事业体享有营运控制。

2. 配置营运边界 :

  • 范畴 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源来自于公司拥有或控制 (如:紧急发电机、公务车、冷气、冰箱)

  • 范畴2:电力之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系指来自于公司自用之外购之电力

  • 范畴 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公司作业活动的产生之排放,但来自其他非报告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3. 设定基准年:

  • 企业应选择可查验排放数据之年份来当作基准年,并在报告书说明选择此年份当基准年的原因。
  • 基准年可以是单一年份或是连续几年的年平均值,一段期间的平均值可以帮助企业消除极端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有极端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会让单一年份的排放量无法代表企业典型的排放状况。

4. 量化温室气体排放量:

  • 排放系数法:目前国内最常使用的方法,计算方法为活动数据 (如燃料使用量) 乘上排放系数
  • 质量平衡法:常用于工艺排放计算,以质量平衡的方式,估算原料投入后,经化学反应所产生之温室气体排放量
  • 连续监测法:使用仪器直接监测排放源温室气体浓度,或利用经校正之仪器搜集活动数据,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5. 文档化和记录:

  • 产出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盘查清册、温室气体盘查程序书【如内部稽核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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