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明确指引。
《指导意见》指出,工厂在完成充分自主减排、“降无可降”的基础上,待减的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过跨境碳交易等方式进行抵销,实现并保持工厂二氧化碳的趋零排放。此项政策机制的明确,不仅推动我国碳市场建设与国际规则进一步衔接,为企业深度减排提供了多元化合规路径,更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深化的背景下,为我国制造业构建制度型绿色竞争力提供保障。
一、政策创新:从国内循环到国际协同
我国以往的碳减排工作主要依托全国碳市场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体系实现“内部循环”。本次《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级政策中明确“允许使用符合条件的国际碳信用进行抵销”,是我国对接《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机制,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务实举措。
这意味着,工厂在完成技术改造、能效提升和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后,可通过购买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碳信用抵销最终剩余排放,实现“趋零目标”。市场分析认为,我国作为全球最大制造业体系,其绿色转型需求与国际碳市场对接后,将增强我国在全球碳定价机制中的话语权,并为国际减排项目注入规模化的市场需求。
二、核心原则:实体减排为主,跨境抵销为辅
《指导意见》始终坚持将实质性、物理性减排作为零碳工厂建设的根本前提。鼓励工厂优先通过工艺改造、能效提升、能源替代、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与管理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跨境碳交易抵销机制,仅适用于经过充分减排后确属无法消除的“必要剩余排放部分”,明确了“减排为主、抵销为辅”的原则,确保转型进程扎实、高质量推进。
当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进入深化实施阶段,对进口产品碳排放管理日趋严格。我国开放跨境碳交易渠道,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合规选项,有助于优化履约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系统推动国内企业提升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能力建设,夯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基础,塑造以绿色为底色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实施路径:规范对接国际碳信用市场
跨境碳交易抵销并非简单的“全球购碳”行为,而是需要遵循国际公认规则,并接受严格国内监管规范。目前主要路径包括《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国际转移减排成果(ITMOs)机制,以及国际自愿碳市场(如VCS等)的碳信用交易。
企业实际操作可参考以下环节:
(1)合作授权:交易双方须就合作方法、用途及参与主体等内容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并完成国家层面授权。
(2)项目与减排:减排项目(如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需按国际标准开发、监测并核证其减排量。
(3)签发与转移:经授权后,减排量经核证后,按规定程序签发并通过国际登记系统转移。
(4)相应调整:为避免重复计算,卖方国需在其国家自主贡献(NDC)账户中扣除相应减排量,买方国则相应增加,确保全球减排总量的完整性。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参与跨境碳抵销的实操路径通常是:先最大限度实施自身减排与绿电替代,准确核算无法避免的剩余排放量,再通过国家认可的交易渠道,购买符合要求的国际碳信用(如VCS等)或未来双边认可的国际转移减排成果(ITMOs)进行最终抵销。该过程将有助于企业全面提升碳管理能力,特别是强化碳排放核算与产品碳足迹管理的基础。
四、战略意义:重塑产业生态与深化全球治理参与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单一政策工具,更将成为推动我国制造业的生态重塑与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引擎。
(1)打造绿色供应链核心:鼓励在汽车、锂电池、光伏、高端装备等基础好、带动性强的行业率先建设零碳工厂标杆。这不仅关乎单个企业的绿色认证,更是构建具有国际认可度的绿色供应链核心,维护我国产业链全球地位的关键。
(2)驱动全产业链协同升级:终端产品的零碳要求将沿着供应链向上游传导,倒逼原材料、零部件、能源供应等全链条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形成产业级减排合力。
(3)孕育“绿色服务”新机遇:为零碳转型提供技术支持、能源服务、碳管理咨询、数字化解决方案、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将迎来广阔市场空间,成为绿色经济的新增长点。
(4)参与引领全球规则:通过主动对接并融入全球碳市场体系,不仅服务于全国企业转型需求,更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为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碳市场规则贡献中国智慧。
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引领,零碳工厂建设已成为我国制造业面向未来、提升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特别是明确跨境碳交易抵销机制,为企业提供了清晰务实、与国际接轨的转型路径。这既是我国落实“双碳”目标、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具体行动,也是在复杂国际环境下,通过制度型开放增强发展韧性、塑造竞争新优势的战略布局。零碳工厂将成为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标识,助力我国在全球绿色工业革命中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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