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一个全国性的机制。它是中国全国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项目开发、减排量核证到最终交易,都在国家统一的管理和平台下进行。
全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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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定义:CCER被明确界定为 “我国官方认可的自愿减排机制” ,是全国碳市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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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由 国家生态环境部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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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学:项目开发必须依据 国家发布的方法学(例如并网海上风电、造林碳汇等)。截至2025年底,方法学已覆盖能源、建筑、农业等六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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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所有减排量必须在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中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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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交易通过 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平台 进行。
全国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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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抵消:纳入全国碳市场(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来抵消其碳排放,抵销比例上限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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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适用:任何在中国境内开发的、符合国家方法学的自愿减排项目,经核证后产生的CCER都可以在全国市场上交易。
与其他减排机制的区别
在中国,除了全国性的CCER,还有一些区域性、补充性的减排机制,它们与CCER的主要区别如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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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强制性配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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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全国统一市场,目前覆盖电力、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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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CER关系:CCER是其补充,重点排放单位可用CCER抵消部分配额清缴。
区域试点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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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多为强制性配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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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存在于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天津、重庆、福建等7个地区,是早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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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CER关系:在全国碳市场建立前设立。部分试点市场也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或本地信用履约。
碳普惠等地方自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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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自愿性减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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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通常为省、市一级,记录小微企业、社区、个人的低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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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CER关系:是并行的补充机制,主要针对CCER未覆盖的小微场景。其减排量通常仅在本地流通,不能直接用于全国碳市场履约。
总的来说:
- 如果你是企业管理者或项目开发者,可以关注国家最新发布的方法学,评估自身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将其开发为CCER资产以获得收益。
- 如果你是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可以通过购买CCER,以更经济的方式履行每年最高5%的配额清缴义务。
- 如果你是研究者或公众,可以将CCER理解为在国家层面规范、计量和交易“碳信用”的核心工具,它与国际碳信用机制(如VCS)不同,是中国自主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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