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鄂发改能管〔2025〕328 号)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期限暂定 1 年,核心是分类定价 + 容量补偿 + 多元收益,破解储能商业模式模糊、成本回收难的问题,为湖北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提供明确政策信号。
一、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
- 核心导向:坚持 “市场定价为主、政府定价兜底”,建立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三类储能差异化价格机制,形成 “容量 + 电量 + 辅助服务” 多元收益体系。
- 适用场景:覆盖独立储能、新能源配套储能、用户侧储能,明确不同场景的价格形成、费用结算与补偿规则。
二、三类储能价格机制细则
| 类别 | 接入与计量 | 价格形成 | 关键规则 |
|---|---|---|---|
| 电网侧储能 | 直接接入公网、独立计量、接受统一调度 | 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由市场形成;未入市时充电执行低谷电价,放电执行代理购电价 | 1. 按放电量退减充电时缴纳的输配电价等;
2. 免收基本电费与政府性基金附加; 3. 独立储能享容量补偿。 |
| 电源侧储能 | 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连公网 | 与所属新能源场站一体参与现货,执行相同电价;未入市时充电执行低谷电价 | 与场站整体结算电费,利用公网充电按计量关口下网电量核算 |
| 用户侧储能 | 与所属用户一体,用电属性一致 | 与用户执行同价,不另设独立价格政策 | 通过峰谷价差、需量电费管理等方式实现收益,鼓励参与需求响应 |
三、核心创新:容量补偿与考核机制
- 容量补偿标准:电网侧独立储能年度容量电价暂定为 165 元 / 千瓦・年,月度按 165/12=13.75 元 / 千瓦计算,按可用容量分月发放;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工商业用户分摊。
- 严格考核规则:参照煤电容量电价考核,未达标将扣减 / 回收容量电费;全年累计 3 次不达标取消资格,引导项目提升可靠性与利用效率。
- 禁止租赁容量: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项目清单。
四、收益构成与项目测算
- 核心收入来源
- 电量收益:充放电价差(低谷充电、高峰放电)。
- 容量收益:电网侧独立储能专属,165 元 / 千瓦・年(如 100MW 项目年容量收益约 1650 万元)。
- 辅助服务:调频、调峰、黑启动等市场化收益。
- 示例测算(100MW/4h 独立储能)
- 容量收益:100,000kW×165 元 /kW・年 = 1650 万元 / 年。
- 电量收益:假设峰谷价差 0.3 元 /kWh,年循环 300 次,收益约 100,000kW×4h×300 次 ×0.3 元 /kWh=3600 万元。
- 辅助服务:按调频收益约 500 万元 / 年估算,合计年收益约 5750 万元(不含考核扣减)。
五、执行关键与注意事项
- 时间节点:202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期限暂定 1 年,后续随国家政策调整。
- 结算规则:电网侧按放电量退减前期充电相关费用,按月滚动清算;容量电费与可用容量挂钩,考核严格。
- 申报要求:独立储能需纳入补偿清单,提交计量、调度、可靠性等材料,通过审核后方可享受补偿。
六、影响与建议
- 对行业影响
- 明确收益预期,提振电网侧独立储能投资信心,引导长时储能技术路线发展。
- 激励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与辅助服务,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助力新能源消纳。
- 企业与用户建议
- 电网侧项目:优先申报容量补偿,强化调度响应与运维管理,避免考核扣减。
- 电源侧项目:与新能源一体化运营,优化充放电策略,最大化电量收益。
- 用户侧项目:利用峰谷价差降低用电成本,参与需求响应获取额外收益。
- 投资者:关注容量补偿清单申报,评估技术与运营能力,适配长时储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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