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禁止性规定
根据现行管理规则,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对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生产环节申报CCER方法学或开发相关项目。此规定旨在防止同一减排行为获得双重收益(配额履约+CCER出售),确保碳市场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因此,钢铁企业常规的烧结、炼铁、炼钢等工序的能效提升或燃料替代项目,无法直接转化为CCER资产。
强制性碳市场(CEA)的参与主体为控排企业,这些企业具有满足政策或法律上的减排要求的义务。而自愿性碳市场(CCER)的参与主体则是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而自愿购买碳信用以抵消自身碳排放的主体,包括个人、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可以看出CCER参与的主体更广阔灵活。
二、潜在参与路径分析
(一)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因其具备较低的边际减排成本、显著的生态协同效益以及可量化、可交易的特性,已成为企业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重要路径,更是统筹“降碳、扩绿、增长”协同发展的关键抓手。我区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系统碳汇潜力巨大。然而,钢铁行业作为碳排放重点管控领域,面临日益严峻的碳交易履约压力与减排成本上升挑战。因此,推动区内钢铁企业参与林业碳汇项目,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碳履约成本,缓解转型压力,更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从各地实践来看,成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造林碳汇项目普遍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营”的协同开发模式。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有效整合行政资源与企业能力,保障项目合规性与可持续性。在主体架构搭建上,政府层面需牵头成立跨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涵盖林业、发展改革、国资、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关键领域,通过高位统筹形成政策协同合力,为项目开发提供顶层推动;项目运作主体则以县属国有企业为核心载体,依托其资源整合能力与地方服务属性,承担项目落地实施的核心职责,确保开发过程中的权责统一。
为促进工业重点排放企业特别是钢铁行业有效参与林业碳汇市场,建议进一步完善供需对接与政策支持机制:一是建立区内钢铁企业碳汇需求与林业碳汇供给的精准对接平台,推动信息透明化与资源高效匹配;二是探索将企业购买本区域林业碳汇纳入绿色转型支持政策体系,在项目审批、绿色信贷、专项基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激励企业主动参与;三是支持开展“企业+林场”或“企业+国有林投平台”的合作试点,探索碳汇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二)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工程
我国生猪常年存栏量稳定在4亿头左右,规模化饲养率超60%,但传统粪污处理以“液体贮存”为主。该模式下,粪污在密闭贮存设施中经厌氧发酵产生的甲烷未经回收直接排放,既造成严重温室气体污染,又浪费可循环能源资源。基于此,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方法学应运而生,成为兼顾污染治理与资源回收的关键技术路径。
该技术核心逻辑为:通过厌氧发酵回收粪污产生的沼气,经脱硫净化后,采用“发电并网、管道供气、生物天然气提纯”三种方式实现能源化利用。一方面可替代煤炭、天然气、电网电力等化石能源,进一步减少CO2排放;另一方面能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与农业绿色发展需求高度契合。
针对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工程“经济性差、技术运维门槛高、市场消纳不足”三大核心落地难题,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强化政策支持:将项目纳入农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范畴,增加运营阶段补贴(如沼气利用度补贴、减排量补贴);协调电力部门保障沼气发电并网权益,简化入网审批流程,确保能源消纳渠道稳定。
降低技术成本:推广低成本、高稳定性的监测设备,降低硬件投入;鼓励区域内多项目共享专业运维团队,通过规模化服务摊薄运维成本,提升技术落地可行性。
提升碳市场收益:推动畜禽类粪污沼气项目纳入 CCER 交易优先品类,提高其减排量交易优先级;建立区域碳交易撮合平台,为项目对接钢铁、化工等重点控排企业,拓宽碳收益来源,缩短投资回收期。
(三)纯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热电联产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年产生农林剩余物资源量庞大,但传统焚烧、堆积等处置方式易引发大气污染与资源浪费。纯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热电联产项目通过热化学或生物转化技术,将秸秆、稻壳、林木废弃物等农林剩余物转化为电能与热能,一方面解决了农林废弃物规模化处置难题,另一方面替代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助力能源结构向清洁化转型。
随着相关CCER方法学的出台,该类项目获得了绿色价值变现的全新路径。项目可通过量化核算生物质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碳市场交易中转化为经济收益,进一步提升了技术应用的商业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项目运行阶段需将“原料稳定供应+工业电、热能稳定输出” 作为核心保障方向:一方面通过建立“区域合作社+集中收储点”的原料供应体系,控制燃料成本波动与供应缺口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拓展周边工业用户的热能供应业务,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非电收益占比,最终保障项目基础收益的稳定性。
三、结论
(一)CCER市场发展趋势明确,政策与市场双轮驱动特征显著
从政策层面看,CCER作为“强制碳配额+自愿碳减排”双轨制碳市场的关键组成,其方法学体系正以“批次加密、领域拓宽”节奏快速完善,2024年重启至今已从4个领域扩容至20个左右,且第五批方法学进一步覆盖建筑、氢能、水利等新兴领域,未来将持续引导资本与技术流向关键减排领域,为控排企业提供更多成本优化工具。从市场层面看,当前CCER呈现“供给有限、需求强劲”格局,价格高于全国碳市场配额价格,且随着未来碳市场扩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越来越多,履约需求将进一步释放,CCER市场规模有望持续扩大。
(二)参与CCER需聚焦外部协同路径
受现行政策限制,控排企业的减排项目无法直接开发为CCER 资产,需转向外部协同路径。从可行性与收益性来看,林业碳汇、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回收利用、纯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热电联产是三类核心路径:林业碳汇边际成本低、生态效益显著,且5万亩以上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突出,适合与区域林业资源结合开展长期合作;规模化猪场粪污沼气项目虽回本周期较长,但可通过政策补贴与碳收益缩短周期,适合与农业企业联合开发;纯农林生物质项目碳收益稳定,且可同步获取绿电资源,是企业短期参与CCER的优选路径。
(三)需构建“政策-合作-运营”三维保障体系
在政策层面,需积极对接地方政府,争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原料保障政策与财政补贴,降低开发与运营成本;在合作层面,可通过投资并购、协议采购、联合开发等模式,与林业平台、农业企业、生物质电厂建立协同关系,规避非主业经营风险;在运营层面,需重点关注项目规模选择、数据监测合规性与收益结构平衡,确保项目可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