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容量电价?
容量电价是电力 “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 + 电量电价)的核心组成部分,核心功能是补偿发电侧电源的固定成本(如机组折旧、财务费用、固定运维成本等),保障电源投资回收与长期稳定运行,同时激励具备调节能力的电源(如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为电力系统提供 “顶峰支撑” 和 “可靠容量”,避免因电能量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固定成本无法回收的风险。
其核心特征与关键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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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 解决电源 “固定成本回收难题”:尤其针对煤电、抽水蓄能等固定成本占比高的电源,避免因新能源替代导致发电量下降(如煤电利用小时数降低)而无法覆盖折旧、财务等刚性成本的问题。
- 保障电力系统可靠性:通过稳定的容量补偿,激励电源在用电高峰(如夏季、冬季用电尖峰)时段持续供电,弥补新能源(风电、光伏)出力波动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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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与定价逻辑
不同类型电源的容量电价设定方式不同,具体依据政策分类明确:
- 煤电:以全国统一固定成本标准(每年每千瓦 330 元)为基础,按固定成本回收比例确定(2026 年起各地不低于 50%),例如某省煤电容量电价 = 330 元 / 千瓦・年 ×50%=165 元 / 千瓦・年。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为基准,按 “顶峰能力折算”(折算比例 = 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 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 1),例如某地煤电容量电价 165 元 / 千瓦・年,储能满功率放电 4 小时、高峰持续时长 8 小时,则储能容量电价 = 165×(4/8)=82.5 元 / 千瓦・年。
- 抽水蓄能:分 “开工时间” 差异化定价 ——2021 年 633 号文前开工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后开工项目按 “每 3-5 年核定统一容量电价”,并允许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分享收益。
- 天然气发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 “回收一定比例固定成本” 原则自主建立容量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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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量电价的区别
电量电价反映发电的 “变动成本”(如燃煤、燃气成本),通过电能量市场(中长期、现货)市场化形成,与发电量挂钩;容量电价反映 “固定成本”,与机组可用容量(或顶峰能力)挂钩,即便机组发电量少,也能通过容量电价获得稳定收入(类似 “底薪 + 提成” 中的 “底薪”)。
二、《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该政策是对 2023 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1501 号文)的升级与扩围,覆盖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四大调节性电源,并衔接电力现货市场建立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电力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1. 推动调节性电源 “健康发展 + 功能转型”,夯实系统调节能力
政策通过分类完善容量电价,针对性解决不同调节性电源的成本回收难题,引导其聚焦 “系统调节” 功能:
- 煤电:从 “电量主体” 转向 “调节兜底”煤电固定成本回收比例从 2024-2025 年的 30%(部分地区 50%)提至不低于 50% ,且可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提高,保障煤电在 “发电量下降、利用小时数降低”(2025 年已有 13 省煤电利用小时低于 4000)的背景下仍能回收固定成本,激励煤电主动提升顶峰响应能力(如南方电网 2025 年迎峰度夏煤电顶峰响应率达 99.2%),从 “发电为主” 转向 “调峰、备用” 的调节性电源。
- 抽水蓄能:加速 “市场化转型”2021 年 633 号文后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不再完全依赖政府定价,而是通过 “统一容量电价 + 市场收益分享” 模式运行: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其余冲减系统费用、惠及用户),推动抽水蓄能从 “政策依赖型” 转向 “市场参与型”,充分发挥其 “削峰填谷” 的核心价值。
- 新型储能:明确 “电网侧独立储能” 的市场地位首次为 “服务电力系统安全、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通过 “煤电标准折算 + 清单制管理” 明确其顶峰价值(如满功率放电时长越长,容量电价越高),解决新型储能 “投资回收难、调节价值未体现” 的问题,推动其规模化接入电力系统。
2. 衔接电力现货市场,完善 “电量 + 容量” 双市场机制
政策以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为核心节点”,推动电力市场从 “单一电能量交易” 向 “电能量 + 容量 + 辅助服务” 多元市场演进:
- 建立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填补现货市场空白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省级层面将按 “统一原则” 对机组 “顶峰时段持续供电能力”(即可靠容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 “市场边际机组无法回收的固定成本” 为基础,兼顾供需、用户承受能力。这一机制解决了现货市场 “仅反映短期边际成本、无法覆盖长期固定成本” 的缺陷,尤其针对新能源占比高的地区(如甘肃、辽宁),可通过可靠容量补偿吸引调节性电源,缓解 “新能源出力波动导致的供电缺口”。
- 推动 “容量市场” 试点,市场化形成容量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现货市场建设,通过 “容量市场”(如拍卖、竞价)形成容量电价,替代当前行政定价的容量电价机制,进一步提升容量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实现 “谁提供可靠容量、谁获得补偿” 的公平竞争格局。
3. 优化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提升市场灵活性
政策针对中长期合同(电力市场 “压舱石”)提出多项优化措施,减少行政干预、贴近市场供需:
- 放宽煤电中长期合同约束各地可根据 “市场供需、机组变动成本” 调整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 “基准价下浮 20%”),同时放宽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避免 “强制高比例签约” 导致的市场僵化。
- 鼓励 “灵活价格机制”,减少固定价依赖明确 “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合同”,允许供需双方在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 “一定比例电量挂钩现货价格或市场供需”(如随燃料成本、负荷高峰波动调整),提升中长期合同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减少 “现货与中长期价格脱节” 的问题。
4. 平衡用户成本,保障市场公平性
政策在完善容量补偿的同时,通过 “成本对冲、分类施策” 确保用户负担总体稳定:
- 居民、农业用户:电价不受影响居民、农业用户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不承担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保障民生用电成本稳定。
- 工商业用户:“一升一降” 对冲成本工商业用户需承担的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上升,但 “电能量市场成本” 下降(因煤电等电源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后,需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减少),两者形成 “对冲”,总体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的市场收益部分冲减系统费用,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户间接负担。
5. 明确区域协同规则,解决跨区域资源配置难题
针对 “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如跨省份调峰的电站),政策明确 “容量电费按容量分配比例分摊”:
- 已明确容量分配比例的,按比例分摊;
- 未明确但已核准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参与省份协商确定;
- 新建未核准项目,需在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摊比例,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如协商、竞价)优化分摊方案,避免 “跨区域调峰但成本分摊不均” 的争议,推动跨省份电力资源协同配置。
总结
该政策的核心价值在于:以 “容量电价” 为纽带,串联起调节性电源转型、电力市场机制完善、系统安全保障三大目标—— 既通过容量补偿稳定调节性电源投资信心,又通过衔接现货市场推动市场化改革,同时兼顾用户成本与新能源消纳,为新型电力系统(以新能源为主体、调节性电源为支撑)的建设提供了关键价格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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