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查要点解读(一)

1. 名录管理 请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答:需要公布。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19 号)第九条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覆盖行业 哪些行业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是所有行业还
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 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来确定。例如,根据《数据报送通知》,2020 年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3. 行业代码 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
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4. 报告主体名称 自备电厂是以电厂名称还是以集团公司名称作为报告主体?
答: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则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
5. 报告方式 企业是使用相应的系统还是使用电子表格的方式上报相关数据?
答: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6. 热电站 非发电行业企业配套的热电站按哪个核算报告指南核算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答:非发电行业企业配套的热电站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应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核算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
7. 关停企业 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19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8. 非独立法人 某集团公司下属有多个独立法人子公司和一家非独立法
人子公司,该集团的企业法人边界是否仅指这家非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答:应以最低一级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报告主体,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需要分别参加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集团公司的报告范围限于集团直属的生产设施 / 单元。如果这家非独立法人子公司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也需要单独作为报告主体参加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否则应随集团总部报告。
9. 集团下属单位 某二级单位公司下属共 11 个三级单位,其中 4 个分厂综合能耗在 1 万 t 以上,原油加工量为 2 000 万 t/a,但此二级单位和 4 个分厂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独立核算单位,请问此单位报告主体应该是上级集团公司还是二级公司?或者是下属各单位?
答:以最低一级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报告主体,在注册地省份外存在的非独立法人的排放设施,建议也尽量作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向实际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确实不能独立报告的随上级法人企业向注册地省份报告。
10. 集团与分公司 集团性质的企业,是由省级的集团总公司汇总上
报还是由各级地市(县)分公司分别上报?
答:各级地市(县)分公司中,独立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上报,其余分公司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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