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工信 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按照 2024年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全面推行 “首违免罚”“柔性执法”等制度,结合贵州省 工信领域、 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 特制定 安顺市工信 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目录
(一)对权限内实行备案项目的监管
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权限内已备案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周期、频次 : 根据已备案项目清单,制定计划 , 每年现场核查不少于一次。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监察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 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开展监察。
检查周期、频次 : 每年度一次。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监管
设立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配合省禁化武办开展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监控化学品企业按时申报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检查周期、频次 :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管
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以明察与“四不两直”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检查周期、频次 : 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1次 。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五 )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周期、频次 :按照 “ 双随机、一公开 ” 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完善和履责的,可对责任主体依法约谈、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制许可等;对于项目建设迟缓、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六 )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周期、频次 :按照 “ 双随机、一公开 ” 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3.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4.恶意隐瞒违法行为,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事实材料的;
5.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执法检查或调查的;
6.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放任,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7.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8.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的;
9.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10.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11.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1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3.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