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2号),围绕全国碳市场覆盖的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2026年的核心工作是为2025年度的配额履约周期做准备并进行分配,同时为纳入2027年度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录和数据管理进行准备。
核心时间点:
- 数据报送:3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排放报告报送。
- 配额预分配:4月10日前向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预分配2025年度配额;6月30日前向发电行业预分配。
- 核查与配额核定:6-7月完成对2025年度排放报告的技术审核(核查);9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配额的最终核定与分配。
- 名录公布:10月31日前公布2027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最终履约清缴: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配额的最终清缴履约。
与过往(特别是2025年)全国碳市场工作部署相比,本次通知在多方面呈现出系统性、精细化的显著提升,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建设向多行业协同、全流程规范迈出关键一步。核心要点和变化梳理如下:
一、控排行业范围实质性扩展,四大高耗能行业统一纳入履约管理
相较于2025年通知主要聚焦于发电行业的配额履约,并启动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数据报送与核查,2026年通知首次明确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统一纳入包含配额预分配、核定、分配与清缴在内的完整履约流程(2025年度)。这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管控范围从单一的发电行业,实质性扩展至多个基础工业领域,统一的纳入门槛为年度直接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二、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全面升级,实现全周期精细化管控
1. 引入月度信息化存证:新增要求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在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完成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此为全新的常态化数据追踪机制。
2. 强化事前质控规划:首次要求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在2026年12月31日前制定完成2027年度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将管理关口前移。
3. 优化核查时间安排:明确区分行业核查节点,发电行业核查需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核查需在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流程更清晰。
4. 加强核查机构监管:首次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在2026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强化第三方责任约束。
三、配额管理流程高度细化,全链条操作规范明确
1. 实施分行业配额预分配:针对2025年度配额,要求向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预分配在2026年4月10日前完成,向发电行业的预分配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体现了对不同行业数据准备周期的差异化安排。
2. 新增配额核定与注册登记环节:首次明确在2026年9月20日前,基于核查结果完成配额核定,并书面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这使配额分配更具法律和技术规范性。
3. 统一四大行业履约清缴:明确要求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均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实现了核心控排行业履约管理的全覆盖。
四、其他重点行业排放报告管理范围统一与要求强化
1. 明确统一的报告管理门槛:首次将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六大行业,以及暂未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统一按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 的门槛纳入排放报告管理工作范围。
2. 新增补充数据报告要求:对上述六大行业,不仅要求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还首次明确要求同步报送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报告模板见通知原文附件5)。
3. 规范核实结果上报流程: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完成对上述企业排放报告的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实现了数据的全国统筹。
五、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实现常态化与公开化
首次在通知中系统明确名录管理工作流程: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2027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权利义务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形成“提前一年制定、按时公开告知”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六、监督执法与能力建设要求具体化、体系化
1. 执法要求具体化:首次明确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和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并强调“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执法导向更为清晰。
2. 能力建设体系化:构建了分层培训体系:生态环境部负责对省级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的培训;依托行业协会对新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宣贯;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题培训,针对性解决能力短板。
七、协作体系扩展,明确多方协同职责
在通知的抄送单位中,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外,首次明确将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列为协作单位,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及特定行业管理的协同运作机制在官方文件中得到正式确认。
表1 全国碳市场2026年工作部署与前期部署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2025年及以前阶段(以发电行业为主) | 2026年新部署(环办气候函〔2026〕32号) | 核心变化与意义 |
|---|---|---|---|
| 行业覆盖与管控 | 核心管控行业: 发电行业(已实施配额清缴)。 准备阶段行业: 钢铁、水泥、铝冶炼(主要进行数据报送、核查,为纳入做准备)。 |
统一纳入行业: 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均被明确纳入配额分配与清缴的全流程管理(针对2025年度)。 统一纳入门槛: 年度直接排放量达 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标志性扩容:全国碳市场从 “单行业(发电)深化运行” 阶段,正式进入 “多高耗能行业协同履约” 的新阶段,市场体量和影响力显著扩大。 |
| 数据质量管理 | 主要模式: 年度报告 + 年度核查。 特点: 事后核查为主,缺乏常态化过程数据追踪。 |
1. 月度存证: 要求四大行业每月结束后40日内完成碳排放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2. 事前质控: 要求提前制定下一年度(2027年)数据质量控制方案(2026年底前完成)。 3. 核查分级: 明确发电行业(6月30日)与钢铁等三行业(7月31日)分时完成核查。 4. 机构评估: 首次要求对核查机构进行工作质量评估并公开结果(11月30日前)。 |
全流程精细化:构建 “事前方案-事中存证-事后核查-机构考评” 的闭环管理体系。月度存证实现动态追踪,评估公开强化第三方责任,大幅提升数据真实性与可靠性。 |
| 配额管理流程 | 分配: 主要针对发电行业进行配额预分配与核定。 流程: 相对简化,未特别强调注册登记环节。 |
1. 分行业预分配: 钢铁等三行业(4月10日前)与发电行业(6月30日前)分时预分配。 2. 核定与注册: 新增 “配额核定→报送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 环节(9月20日前),再行分配(9月30日前)。 3. 统一清缴: 四大行业均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配额清缴。 |
流程规范化与权属明晰化:从“分配-履约”两环节,细化为 “预分配-核定-注册-分配-清缴” 链条。引入注册登记环节,使配额资产权属更清晰、流转更规范,符合成熟金融市场特征。 |
| 其他行业管理 | 要求较分散: 对石化、化工等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放报告要求,门槛和时限相对模糊或未统一强调。 | 1. 统一门槛: 明确石化、化工等六大行业及未纳管的钢铁、水泥企业,统一按 2.6万吨CO₂e/1万吨标煤 门槛纳入报告管理。 2. 补充报告: 要求六大行业同步报送 “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3. 结果上报: 核实报告需统一上报生态环境部。 |
“应报尽报”与数据储备:统一了非履约行业的报告门槛和格式,特别是补充数据要求,为未来行业扩容夯实了高质量数据基础,实现了排放管理的全覆盖。 |
| 名录管理 | 时间弹性大: 名录制定和公布的时间节点要求不严格或未明确提前量。 | 常态化与公开化: 要求省级部门提前一年制定下一年度名录(2026年制定2027年名录),并于10月31日前通过官网和全国平台双渠道公开,且须告知企业权利义务。 | 稳定市场预期:企业可提前至少一年多知晓自身是否被纳入,便于规划碳资产管理和减排投资,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
| 监督与能力建设 | 原则性要求为主: 强调数据质量重要性,但具体执法结合与分层培训体系不明确。 | 1. 执法具体化: 明确将数据质量与履约纳入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造假。 2. 培训体系化: 构建 “国家(省级培训)-行业(新企业宣贯)-地方(专题帮扶)” 三级能力建设体系。 |
压实责任与兜底保障:监督从“要求”变为“动作”,形成强大威慑。体系化培训确保新纳入行业和企业能“接得住、管得好”,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
| 协同机制 | 协作单位相对集中: 主要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机构。 | 明确扩展协作网络: 在文件中正式将中国民航局、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列为抄送协作单位。 | 体系协同正式化:标志着强制市场(CEA)、自愿市场(CCER)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运作机制在顶层文件中得到确认,为政策协同和市场衔接铺路。 |
表2 碳市场相关工作主管单位
|
层级 |
主管单位 |
核心职责 |
|
国家级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发布通知、统筹全国碳市场工作、开展政策解读和能力建设培训 |
|
省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落实名录制定、数据管理、配额分配清缴等具体工作,组织企业完成各项申报、核查任务 |
|
协作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机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交易机构 |
配合开展相关行业管理、配额注册登记、交易管理等工作 |
表3 全国碳市场关键时间节点明细(2026年)
(一)名录管理相关
|
时间 |
工作任务 |
涉及对象 |
|
10月31日前 |
公布2027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二)数据质量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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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工作任务 |
涉及对象 |
|
3月31日前 |
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重点排放单位 |
|
6月30日前 |
完成发电行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并告知结果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7月31日前 |
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并告知结果;完成暂未纳入碳市场的钢铁、水泥企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核实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1月30日前 |
完成2025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并公开结果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12月31日前 |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制定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
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 |
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三)配额分配与清缴相关
|
时间 |
工作任务 |
涉及对象 |
|
4月10日前 |
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钢铁/水泥/铝冶炼重点排放单位 |
|
6月30日前 |
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
9月20日前 |
核定2025年度配额量并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完成注册登记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9月30日前 |
正式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
12月31日前 |
按时足额完成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
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重点排放单位 |
(四)其他重点行业排放报告管理相关
|
时间 |
工作任务 |
涉及对象 |
|
3月31日前 |
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
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企业;暂未纳入碳市场的钢铁、水泥企业 |
|
12月31日前 |
完成石化、化工等六大行业2025年度排放报告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 |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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