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千瓦风电外送项目220kV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万千瓦风电外送项目220kV升压站工程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 1) 已建道老杜风电场 220kV升压站, 建设 2台250MVA主变压器,220kV出线1回。 ( 2)已 建珠日河风电场 220kV升 压站,建设 2台250MVA主变压器,220kV出线1回。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和科左中旗境内。

二、总体意见

该项目已于 2022年9月建成投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16日 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不罚〔 2024〕8-1号)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从环境保护及政策角度分析,该项目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三、项目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周边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要求。

(三)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和洒水降尘,不外排。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集中送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项目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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