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新能源有限公司杭锦旗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升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新能源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新能源有限公司杭锦旗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升压站)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新建 1 座 220kV 升压站,建设 4 × 250MVA 主变, 220kV出线1回。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 。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 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要求。

(三)运营期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集中送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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