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华石油管道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锦州-大有能源基地-盘锦输油管道工程(凌海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结合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凌林资许准字〔2024〕1号)和《临时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凌林草许准字〔2024〕3号),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屯镇、八千街道、大有生态农场有限责任公司、阎家镇、建业乡、凌海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农用地122.2117公顷(水田81.9878公顷,水浇地0.5558公顷,旱地22.3589公顷,含基本农田89.2889公顷;林地4.6015公顷,沼泽草地0.0657公顷,坑塘水面1.1359公顷,沟渠7.8356公顷,农村道路1.321公顷,其他草地2.1733公顷,设施农用地0.1762公顷)、建设用地0.2525公顷(公路用地0.1949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0.0559 公顷,特殊用地 0.0017公顷)、未利用地1.4696公顷(河流水面0.0717公顷,沼泽地1.3979公顷),共计123.9338公顷土地作为锦州-大有能源基地-盘锦输油管道工程(凌海段)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2年(2025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
四、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辽宁振华石油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做好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工作,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日常监管和跟踪,确保复垦后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保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复垦后恢复原地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
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及时更新土地复垦信息。
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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