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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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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郭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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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乡保兴煤矿(南井)“10·21”运输事故暂扣、暂停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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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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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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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0202********0892)30日(2025年1月20日—2025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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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根据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乡保兴煤矿(南井)“10·21”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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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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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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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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