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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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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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亚逊新能源有限公司2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2万辆/年报废汽车拆解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以北、经六路以东 |
江苏亚逊新能源有限公司 |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主要设备有预处理流水线、运输机器人、快拆机械装备、鳄鱼钳、配件修复流水线、金属破碎线等,建成后达到2万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2万辆/年报废汽车拆解的生产规模。 |
江苏卓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拖把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拖把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气浮沉淀+三级沉淀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用于厂区绿化。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为汽车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包括撕裂、压实废气、废油液挥发废气、废制冷剂回收废气、废液化气抽取废气)、破损废铅酸电池废气、危废仓库废气。 汽车拆解撕裂、压实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汽车拆解废油液挥发、废制冷剂回收、废液化气抽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和经密闭收集的危废仓库废气一起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 汽车拆解过程和危废暂存过程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破损废铅酸电池废气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1座7236 m2废汽车拆解件暂存库、1座1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座15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座4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1座8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1座40m2铅酸蓄电池暂存库。本项目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尾气净化装置 (含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废液、含镍钴废物、废液化气、废油箱、废机油滤清器、含油废手套、抹布、废活性炭、放电池沉渣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尼龙布/座椅、除尘器尘渣、废电机、其他不可利用物、废动力锂离子电池、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轮胎及橡胶、沉淀池污泥、不可梯次利用电池,废液化气罐、废空调制冷剂交由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置,其他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参照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 5、企业以汽车拆解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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