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内蒙古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燃煤自备电厂7#、8#机组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220kV送出工程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变电工程。鸿铝220kV变电站扩建220kV出线间隔1回。
(二)线路工程。(1)新建升压站至鸿铝变220kV输电线路,全线长度47.22km,其中与扎铝变进线双回路共架段32.3km,单回路线路12.54km,利用鸿扎 Ⅱ 回原有塔基同塔双回单侧挂线2.16km,利用鸿铝变已建电缆隧道敷设0.22km,新建塔基110基,利旧8基。(2)新建升压站至扎铝变220kV输电线路,全线长度66.50km,其中与鸿铝变进线双回路共架段32.3km,单回路线路32.29km,利用鸿扎 Ⅱ 回原有塔基同塔双回单侧挂线1.91km,新建塔基170基,利旧6基。
新建线路不可避让穿越大兴安岭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长度约33.942km,立塔约108基。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境内 。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 三 )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通辽 市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 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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