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管发〔 202 4〕58号
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好发挥 党政机关 示范 带动 作用, 根据 国管局 、 中直管理局 《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 国管资〔 2024 〕 197 号 )、 《 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的若干措施 》( 湘发改产业 〔 202 4 〕 76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 进一步加强 新能源 公务用 车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按照规定淘汰燃油公务用车。 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审批采购燃油车(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燃油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或者行驶里程达到 25 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纯电新能源汽车。
二、 明确纯电新能源汽车配置范围。 机要通信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相对固定路线的行政综合执法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 18 万元以内的纯电新能源汽车。
三、 明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配置范围。 担负农、林、水、矿、环和应急救援等野外勘测、检测采样等任务的,可以适当配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配置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的,须提供情况说明和佐证资料。
四 、严格商务车的配置比例。 燃油和混合动力的商务车占比控制在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 20% 以内。
五 、探索“绿色公务出行”租赁 新 模式。 本着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公务出行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 “ 分时租赁 ”“ 共享租赁 ” 等 新 模式,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质量和效率。
六 、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党政机关 、 事业单位 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质的企业采取合作形式,在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构建 800V 超快充电桩,满足用户快速补能需求。
七、 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监管。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纳入省 “ 互联网 + 监督 ” 系统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行新能源汽车政策要求不力的 , 实行 “ 月亮牌、季约谈 ” ; 违规审批、配置公务用车的, 根据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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