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喜桂图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地区2×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 位于包头市石拐区, 拟建设 2 ×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机,配套2×2165吨/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锅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烟气通过1座210米高的烟囱排放。
自治区能源局以内能源电力字〔2024〕100号文件确认本项目为内蒙古 自治区“十四五”电力规划新增煤电项目,并以内能源电力字〔2024〕445号文件对本项目予以核准。《报告书》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 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煤破碎、转运、煤仓间、灰渣储运等产生的废气处理后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各类物料均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确需汽车运输的,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并对车厢进行封闭或严密苫盖。
(二)严格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废水。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含煤废水一并进入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应限值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用水等。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空气预热器冲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等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应限值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等。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相应限值后送至高温旁路烟道蒸发处理。项目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达标回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维护区域声环境质量。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会同相关企业做好本项目粉煤灰、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综合利用工作, 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2030年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应集中送厂家回收或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及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六)你公司应协助包头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推动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方案,确保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落实各项区域削减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不断提升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鼓励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我厅委托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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