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盈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盈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内蒙古盈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新建110kV变电站,建设2×50MVA主变,110kV出线2回。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境内 。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 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三) 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 集中送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 乌兰察布市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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