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你公司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2×350MW 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十街 26 号,为扩建项目。项目扩建 2 台 1095 吨 / 小时煤粉锅炉配 2×350 兆瓦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电气系统、给水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等公辅设施,扩建 1 条长 1253 米空车线,依托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和危废贮存库。
项目最大供热面积 2110 万平方米,建成后替代沈阳热电厂为其原供热区域供热,并替代关停沈阳热电厂 1 台 60 兆瓦和 2 台 25 兆瓦发电机组;共替代 5 家热源热电企业 18 台燃煤锅炉,其中 9 台关停、 7 台转为备用锅炉、 2 台转为调峰锅炉。
项目用地已取得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符合《沈阳市 “ 十四五 ” 城市热电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锅炉烟气 经静电除尘器、石灰石 — 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 +SCR 脱硝 处理后,经 1 座高 210 米、内径 7.5 米的烟囱排放, 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21/T3134-2019 )表 1 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
转运站 废气 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 1# 、 2# 、 4# 各由 1 根 15 米排气筒排放, 3# 由 1 根 40 米排气筒排放。碎煤机室、 2 座渣仓、 3 座灰库、 12 个煤仓间、 2 座石灰石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各由 1 根 15 米排气筒、 2 根 20 米排气筒、 3 根 27 米排气筒、 12 根 40 米排气筒、 2 根 27 米排气筒排放。卸料口废气经顶部集气和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由 1 根 27 米排气筒排放。 2 座石灰库、 2 座事故灰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各由 2 根 15 米排气筒、 2 根 45 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后的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 2 标准要求。煤场、翻车房均采用 全封闭 + 喷淋降尘,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要求。污水站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要求。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煤炭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灰渣等大宗固体废物采用新能源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同时,应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规定编制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并报我厅。
(二)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中的煤泥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脱硫废水经浓缩减量 + 旋转喷雾干燥处理,不外排;含油废水经 1 套处理能力 5 立方米 / 小时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化学水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现有 1 座处理能力为 100 立方米 / 小时的工业废水处理站( pH 调整 + 絮凝 + 澄清 + 过滤)处理,排入总容积 300 立方米的公用水池全厂回用。循环冷却水采暖期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部分排入公用水池全厂回用,不外排;非采暖期回用于脱硫系统,部分排入公用水池全厂回用,部分外排。外排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表 4 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 )表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后排入振兴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 2 套处理能力为 3 立方米 / 小时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后,进入新建的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你公司应当制定分阶段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存量,项目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不畅时送事故灰渣库临时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本项目新建 3 座总容积为 5400 立方米灰库和 2 座总容积 240 立方米渣库,分别可贮存设计煤种 84 小时排灰量和 34 小时排渣量。此外,在厂区西侧建设总容积为 8 万立方米的事故灰库,在封闭煤场内设置总容积为 1.3 万立方米的事故渣库,可以满足本期工程 3 个月的灰渣和脱硫石膏临时贮存量,其中粉煤灰通过架空管线气力输送至西侧的事故灰库暂存,废渣和脱硫石膏采用汽车运至事故渣库。 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即产即清,产 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废活性炭、废油泥、废化学试剂等均在现有危废贮存库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项目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消音、隔音和减振等措施。车间应进行封闭,排汽口、风机等应加装消声器,蒸汽管道应加装隔声包裹,冷却塔应设置消声器,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高噪建筑物应采取隔声墙体及其他针对性降噪设计。通过实施降噪措施后, 南、西、北侧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3 类排放限值要求,东侧厂界应满足 4 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加强 电磁污染防治 。项目投运后厂 界工频电场场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 )相关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事故废水防控措施,脱硫区域应设置 1 个有效容积为 1200 立方米的事故浆液箱;尿素制备区的尿素溶液储罐、凝结水再生处理区的酸碱储罐、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加药间的硫酸储罐应设置围堰;主变压器应设置 90 立方米事故油池,满足《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相关要求;全厂依托已建的 630 立方米应急事故池,并新建 2000 立方米非经常性废水池兼做事故水补充收集设施。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10-2016 )》等相关要求执行。 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污染源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建立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在厂区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 360 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 90 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 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 三同时 ” 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三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1 2 月 2 日
(此件公开 发布 )
抄送: 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北京中咨
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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