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云南羊场煤矿有限公司得马煤矿“10·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矿安云〔2024〕76号)移送省能源局,载明:“云南羊场煤矿有限公司得马煤矿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提请依法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省能源局依法暂扣云南羊场煤矿有限公司得马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滇)MK安许证字〔〕)。
2024年12月18日,曲靖市能源局上报《曲靖市能源局关于返还云南羊场煤矿有限公司得马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曲能源请〔2024〕175号),相关材料明确该矿经复产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申请返还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相关规定,云南省能源局决定依法返还云南羊场煤矿有限公司得马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滇)MK安许证字〔〕)。
特此公告。
云南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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