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喜桂图发电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8月28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地区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地区2×66万千瓦煤电项目位于包头市石拐区境内,建设2台66万千瓦高效超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及脱硝设施,并留有扩建条件。工程组成包括厂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厂外道路、输煤栈桥及供电线路等。工程总占地面积69.87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65.78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64.05亿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11月开工, 2027年3月完工,总工期29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9.8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18.77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包头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包头煤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告.pdf
关于报送《内蒙古能源集团包头地区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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