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市监联发〔2024〕9号)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防城港市新能源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广西电网公司防城港供电局、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高新区配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发展改革局 、住建局,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实行价费分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要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 〕 1668 号)文件规定: “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 。按照文件规定:住宅小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标准,住宅小区以外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执行。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4 〕 53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 2024 〕 609 号)文件规定: “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 。按照文件规定: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标准,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结合市场供需状况,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用户每次充电结束后,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加强充电收费行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宣传和引导产权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各物业服务企业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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