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交发 〔2024〕160号
全市各公交企业:
为 更好落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印发的《新 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 辽宁省落实国家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补贴范围: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
(二)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三)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申请人,应为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请提供融资租赁合同。新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申请人请提供发票及收付款凭证。
二、补贴标准:
(一)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购置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的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关于调整完善辽阳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交发[2024]89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即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台补贴上限15万元。
三、补贴申报流程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本级提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下同)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暨《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附件1)、《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附件2)、《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原则上按“一车一档”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申请人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二)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盖章版一式三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20日。
申请人原则上按“一车一档”形式将相关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四、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留存申报材料复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2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0日(最后一期为2025年1月25日)将审核通过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附件1-3)报至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经局规划财审科终审后, 于每月25日向市财政 、市发改 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共同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定期绩效评价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各地不得要求将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移交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符合《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关于调整完善辽阳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交发[2024]89号)文件中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的从其规定,按上述文件要求另行申报。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本操作指南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财审科
市 财 政 局 :经济建设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交通执法大队)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