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意见建议的内容 |
建议数量 |
处理意见 |
|
1 |
1. 第十四条“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立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等重要内容。”建议明确为:“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建设期内不得非法转让。” 2. 根据目前了解,电网规划和集中式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审核是由省电网公司负责,建议修改完善第十七条内容。另外,建议文件印发后,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规范约束各方行为。 |
2 |
采纳 |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