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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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四条“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立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等重要内容。”建议明确为:“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建设期内不得非法转让。”

2. 根据目前了解,电网规划和集中式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审核是由省电网公司负责,建议修改完善第十七条内容。另外,建议文件印发后,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规范约束各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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