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宿州市财政局印发了《 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 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4年1月18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 2024 〕 49 号)文件,对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了二十三项具体奖励标准,其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汽车企业购买算力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地方补贴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 安徽省财政厅出台了 《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 〔 2024 〕 48 号)提出 “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机制。”
以上文件未明确省与地方哪一级政府共担。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落实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政策,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支出责任和事权相匹配原则,拟出台《 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属市属园区、县(区)的承担。 以 更好 促进我市汽车产业发展
三、研判和文件出台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 2024年6月3日我局联合市发改委 征求 征求了 21家单位意见,其中无意见17家,有意见4家。 其中:砀山县财政局和萧县财政局建议取消 “县级配套资金”和“10日内拨付到位”,埇桥区财政局和泗县财政局建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 〔 2024 〕 48 号)文件明确提出: “资金下达到项目(事项)所在市或县(市、区),由市或县(市、区)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支出责任和事权相匹配原则,故我局未采纳上述反馈意见。 相关资料报我局税政条法科,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也予以通过。
2024年7月1日, 通过我局(委)党委会上会研究审议。 202 4 年 7 月 2 日联合市发改委下发文件。
四、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 ,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做强做大。
五、主要内容
(一) 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门用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 汽车零部件项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展销出口、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重大项目(事项) 。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专项资金按照 “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根据 综合政策支持范围和奖补标准, 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实施。
(三)为 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专项资金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属于市属园区、县(区)的项目,分别由其所属园区、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政策要求配套资金比例 承 担。
对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 2024 〕 49 号)文件中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汽车企业购买算力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地方补贴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属园区、县(区)承担地方补贴责任。以上项目资金 原则上在收到上级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拨付到位。
(四)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 2024 〕 49 号)文件精神,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的省级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方案,专门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其余 各条款牵头单位商配合单位征集项目信息 。各牵头单位 并 对项 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兑现条件、是否重复享受,以及项目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等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牵头单位集体研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其中 征集项目环节,除竞争性评审事项,原则上应采取 “免申即享”方式实施。 财政 部门负责筹集配套和地方补贴资金,并 下达资金计划 。
(五)管 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1 、 项目单位对承诺或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 1 )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
( 2 ) 近三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
( 3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 、 项目所在 的 发展改革 部门 承担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3 、 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4 、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 “ 黑名单 ” 、取消其 3 年内省 、市级 所 有财政资金享受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 专 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为 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专项资金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属于市属园区、县(区)的项目,分别由其所属园区、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政策要求配套资金比例 承 担。
七、政策咨询服务部门及电话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经 建 科;咨询电话: 0557-3905 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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