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环资〔2019〕50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垃圾焚烧厂规划选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编制了《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3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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