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拟对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洞头区能源大道建设工程 用海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0日起)如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书面提出。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 地址: 温州市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 邮编: 3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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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拟用海人 |
用海位置 |
用海类型 |
用海方式 |
用海面积(公顷) |
申请用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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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能源大道建设工程 |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
项目用海位于温州市洞头区小门岛西北侧。 |
交通运输用海(路桥用海) |
建设填海造地 |
0.9399 |
40年 |
特此公示。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洞头分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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