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公告2024年第72号

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能源局于2024年9月4日组织召开了《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立法草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设定了上位法未明确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咨询。

因此,《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是对《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听证,并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其他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组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能源局依法组织《条例》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4年8月19日,省能源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4年8月29日,省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4年8月29日,省能源局将《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起草说明、释义、修改对比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名额不低于15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9—10人、社会公众代表1—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电力设施保护的专家2-3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1—2人。在《云南省能源局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报名期限内,报名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7人,确定听证旁听人5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立法听证会于2024年9月4日下午2点在省能源局10楼1005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省能源局副局长乔国新,决策发言人为省能源局法规和体制改革处处长张春华,听证监察人为省能源局可占凯;听证记录人为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娅金、陈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听证代表共17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4人(其中1名因事请假)。

本次听证活动邀请了《云南法制报》参加。

立法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事由、听证代表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2.决策发言人就《条例》的内容、依据、理由作说明;

3.听证代表就《条例》发表意见建议;

4.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提问作答复;

5.听证代表作补充发言;

6.听证主持人作听证会小结;

7.听证人员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8.听证监察人员宣读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电力设施保护立法修订契合我省电力行业发展形势,十分必要、亟需修订;《条例》对我省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条款具体详实,设定的第三十八条,符合云南实际,没有与上位法冲突。希望尽快完成修订,期待《条例》的实施。

对《条例》的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了12条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关于电力设施建设中土地征收与补偿机制

听证代表建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修订非常必要,有助于简化架空电力线路建设用地手续,有利于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在具体内容方面,《条例》第三十八条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且做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公共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平衡,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不会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建议借鉴其他省份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优化和完善相关机制。与此同时,有代表提出在《条例》通过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标准和方式得以明确。

(二)关于线树矛盾的解决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电力设施与树木种植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在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现有树木、防范后续树木种植以及树木生长对线路安全的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详细规定处理程序,并强化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以期有效解决这一长期且复杂的矛盾。

(三)关于特殊区域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听证代表建议:目前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建设电力设施时面临存在诸多挑战,例如有关树木采伐的限制。因此,代表们建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明确国家各级保护区内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具体操作规范。这样做不仅能够平衡生态保护与电力安全的需求,还能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如山火等。通过这些规范可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在特殊区域内得以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生态安全不受影响。

(四)关于《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部分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的修改和完善

听证代表建议:对《条例》的部分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1.将第一条的“维护公共安全”修改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2.对第五条与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取舍和整合,避免重复规定。

3.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4.进一步细化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种植可能危害电路安全的植物”这一规定。

5.将第三十四条的“当地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6.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7.明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法规”是否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8.将第四十五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构成犯罪的”。

9.将第四十八条的“责任人”删除。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及理由

省能源局对听证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将对电力设施建设中土地征收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拟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不实行土地转用和征收。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部分采纳对《条例》部分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的修改和完善

1.拟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拟将第六条修改为:禁止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3.拟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拟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执行前款规定需要协商的,双方应当在确定拆除之日起30日内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拟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电力企业、用户制定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费。

6.拟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省能源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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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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