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45号提案的答复

内能源复〔2024〕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

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45号提案的答复

郭金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优化调整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相关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十四五”以来,自治区积极抢抓国家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带来的重大机遇,主动围绕“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坚决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一、关于协调优化放宽光伏治沙用地空间方面

2023年国家相关部委及自治区已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发〔2023〕26号)等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当前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禁止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沙漠、戈壁、 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

2022年,自治区已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开发布局与有序利用规划方案》,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国家公益林、水源地、矿区、基本农田限制性因素,对自治区风光资源潜力、布局和有序利用进行系统性摸底和规划,指导各盟市和新能源相关产业有序开发利用,推动全区风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能源局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优化项目布局,有序安排新能源建设。

二、关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共同参与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项目

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把“三北”工程攻坚战和新能源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群众收入,产生“1+1>2”的效果。

根据《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进方案》,由新能源企业牵头,联合新能源装备制造、生态治理企业及盟市相关企业组建联合体,承接一体化项目建设。支持农牧民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一体化项目。采用“以粮定租”“以畜定租”“以草定租”等形式确定土地流转费用,按年度足额支付。另外,在推进方案中已明确一体化项目中光伏、风电项目分别按照不低于1200亩/万千瓦、2000亩/万千瓦的标准开展沙化土地综合治理,保障开发收益和生态治理投入的可持续性,探索政府政策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农牧民市场化参与的防沙治沙模式。自治区能源局坚决落实相关要求,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能源力量。

三、关于光伏治沙与传统能源有机结合,形成就地消纳和向外输送的多能互补模式

自治区能源局坚决落实自治区“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的目标要求,鼓励煤电与新能源联营,优化新增项目布局,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支撑保障作用,保证电力供应,提高外送能力,提升绿电占比,着力将新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作部署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要求,定期调度一体化工程建设情况,严格落实建管护一体推进机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政策,不断优化新能源布局,努力实现生态恢复生产发展的多赢目标。

感谢您对自治区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挚地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8月20日

签发人:于海宇

承办人:韩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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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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