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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 穆英豪 与你单位 工亡待遇纠纷 劳动争议一案 ( 惠 劳人仲案字〔 202 4 〕第 166 号 ),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惠 劳人仲案字〔 202 4 〕第 166 号 裁决书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丧葬补助金 42414元(6个月×7069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76680元(43834元×20倍);(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尸检费1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地址: 惠民县文安路 166号一楼;
联系电话: 。
惠民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 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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