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广西中节能建筑能源有限公司水资源费的通知

广西中节能建筑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邕江取用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你单位开始取水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取水量为193.94万m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桂水资源〔2019〕44号)有关规定,水源热泵按一般取用地表水的5%收费标准:每立方米0.005元核算,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柒元整(¥9697元)。

根据《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2〕33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将本次缴费金额按中央10%、南宁市90%的分配比例上缴 国家金库 南宁市中心 支库 ,并认真填写本通知书附件“ 一般缴款书 ”中“ 缴款单位 ”相关内容,持该“ 一般缴款书 ”到当地银行咨询办理缴款手续, 缴款后及时将缴款凭证 第一联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联原件 银行缴款回单 送至南宁市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注明:一般缴款书填写要求,收款单位栏中,财政机关填写“南宁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中央10%、南宁市90%”,“收款国库”填写“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收入分类科目”填写“103071999其他水资源费收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南宁市水利局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缴纳且未申请缓缴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    话:

邮    箱:nn@163.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友爱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30001

附件:一般缴款书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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