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 220千伏送出工程 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新建 220kV输电线路,起于光伏场升压站,止于自备电厂升压站,新建线路路径全长为29km,其中单回架空线路长约19.6km,单回电缆敷设9.4km,新建塔基63基。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境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 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要求。

( 三 )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 四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 呼和浩特市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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