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 公司 境外发行上市 的备案 材料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等规定 ,我会对 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 87,167,800 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二、 自 本 备案 通知书出具 之日起至本次 境外 发行上市 结束 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根据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 有关规定,通过 中国证监会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三、 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 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 你公司在 境外发行上市 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你公司自 本 备 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中国证监会 国际合作 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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