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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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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龚洪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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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黔西南州晴隆安宝煤矿有限公司晴隆县三宝煤矿“3·5”机电事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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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2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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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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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20203********3511)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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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根据黔西南州晴隆县三宝煤矿“3·5”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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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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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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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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