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包头铝业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达茂旗1200兆瓦项目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包头铝业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达茂旗 1200兆瓦项目线路工程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 1)新建 包铝 1#升压站-克仁珠500kV变电站220kV 输电线路 ,路径长度约 64.3km,其中单回路长约1.4km,双回路单侧挂线长约62.9km(另一侧为包铝2#升压站-克仁珠220kV线路),新建塔基171基。

( 2)新建包铝2#升压站-克仁珠500kV变电站220kV输电线路,路径长度约75.4km,其中单回路长约12.5km,双回路长约62.9km(双回路段杆塔及基础工程量计入包铝1#升压站-克仁珠500kV变电站220kV线路工程中),新建塔基31基。

新建 线路 不可避让 穿越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阴山北部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长度约 0.22km,立塔1基。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境内 。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 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要求。

( 三 )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 包头市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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