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
被处罚个人 |
杨勇 |
|
案件名称 |
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23-1号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5月13日 |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9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导组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对贵州盘江恒普煤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发耳二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附件1: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78项 |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
其他 |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