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林保许准〔2024〕12号关于同意京能玉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新民堡10万千瓦风电110千伏升压站及送出线路项目在甘肃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

京能玉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京能玉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新民堡10万千瓦风电110千伏升压站及送出线路项目进入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审查意见》(酒林草审字〔2024〕46号)收悉。根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京能玉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新民堡10万千瓦风电110千伏升压站及送出线路项目在甘肃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97座铁塔、30.5千米送出线路及  33.8千米临时道路。占用保护区实验区土地面积21.7828公顷,其中:永久占用0.9629公顷。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0.01公顷,其他草地0.2976公顷,裸岩石砾地0.6553公顷;土地权属为:国有0.8725公顷,集体0.0904公顷。临时占用20.8199公顷。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0.3634公顷,其他草地5.5623公顷,内陆滩涂0.145公顷,河流水面0.1845公顷,裸土地0.1451公顷,裸岩石砾地14.4196公顷,土地权属为:国有18.5187公顷,集体2.3012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会同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三、本批复仅对京能玉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新民堡10万千瓦风电110千伏升压站及送出线路项目在甘肃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有效,如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重新按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四、请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对该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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