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第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现就邢志强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目前,我们已经开展的工作如下。

根据现有政策,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是物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之后,及时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二是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三是安装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由于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其客户群不能形成共享,影响了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给用户造成很大的不便。物业企业参与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下一步,待相关政策成熟后,市住建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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