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未来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位于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昭君大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为拟用厂房2栋,单体2.64万㎡和5300㎡,总建筑面积31700㎡,建设4GW高效柔性智能化组件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生产制造光伏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8914.84tce/a;年综合能耗等价值为21594.71tce/a,单位投资综合能耗当量值为0.04tce/万元,等价值为0.11tce/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的通风机、空压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优于节能评价值的水泵,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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