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增设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建议》(第0169号)的答复

岳春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部分 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市连续出台《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 2021 】 12 号)、《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政策,有效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截至 2023 年末,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终端 3.6 万个,比 2022 年末新增 1.84 万个,增长 104.5 %,其中公共充电终端约 5000 个,私人充电终端约 3.1 万个。车桩比达 2.44:1 ,与全国平均水平( 2.4:1 )基本一致,呈车桩同增的态势。市内中心城区在 2 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充电桩数量充足,用户基本可以做到随到随充,全市公共充电桩已经能够较好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预计到 2025 年充电终端数量将达到 12.5 万个,车桩比达到 2:1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沈投资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的企业覆盖了专业充电桩运营企业、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公交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主体,服务对象包括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通勤车、物流车、私家车等,基本实现了公用和专用领域新能源汽车全覆盖,全市范围内现已形成头部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及个人踊跃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二部分  对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答复

1. 关于合理布局规划,由政府牵头出台全市电动桩建设方案细则及统一管理方案的建议。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6 月编制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沈阳市充电基础设施现状分布及布局做出评价及规划,其中统筹考虑了市域范围内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县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充电终端需求数量等内容进行了增长曲线预测,确定了“以精准满足用能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高效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构建自用为主、公共为辅、快慢互济、智慧互联的充电基础设施一张网,实现三环内 0.9 公里,四环内 2 公里,市域乡镇全覆盖”的布局规划。

2. 关于对新建的住宅小区或社会停车场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对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逐步改建或加装充电设施,并对已建或在建的场所适时给予财政补贴的建议。《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 2021 】 12 号)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新建建筑物要将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列入建设规划,并明确配建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新建住宅小区要 100% 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商场、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照车位数量的 15% 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对已建成住宅小区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将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住宅小区房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

《方案》中还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予以补贴支持,按照直流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 100 元/千瓦、换电设施 600 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面,对公共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 0.1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了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获得感,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关于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建议。市工信局正在联合各相关市直部门和区县研究制定未来三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其中考虑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监管平台服务水平,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完善一键寻桩、安全运行、信息公开等数据服务,推动私用充电桩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4. 关于定期做好充电桩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充电桩的日常使用和维修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引导的力度的建议。目前,市工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充电桩建设及运营补贴现场评审,及时监督提醒各充(换)电站点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督促企业加大人员投入力度,定期维护保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建立起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下一步,各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推广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配套行业知识,通过科普、促销等社会化活动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形成良好行业氛围。

感谢您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未来市工信局将持续关注充电桩市场需求,联合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型功能,继续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承办单位(公章)

2024 年 3 月 19 日

(联系人:韩波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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