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荟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彭燕请求,因你公司未经彭燕的同意或授权,冒用彭燕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9月2日将其注册为财务负责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9年9月2取得的对彭燕的财务负责人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