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 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 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鼓励 用户 削峰填谷 ,保障 全省 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现就 进一步 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 优化 峰谷分时 时段
每年 7 月、 8 月、 9 月, 用电 高峰时段 为 每日 16:00 — 24:00 ;平段 9:00 — 16:00 ;低谷时段 0:00 — 9:00 。 1 月、 12 月,高峰时段 为每日 15:00 — 23:00 ;平段 8:00 — 15:00 ;低谷时段 23:00 — 次日 8:00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 为 8:00 — 11:00 , 16:00 — 21:00 ; 平 段 1 1 :00 — 1 6 :00 , 21:00 — 23:00 ;低谷时段 23:00 — 次日 8:00 。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 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 100 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政策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 61.8% ;季节性( 1 月、 7 月、 8 月、 9 月、 12 月)高峰电价上浮 84.3% ; 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 74% 。 100 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 315 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和峰谷分时电价 的工业用 电 。执行时段 为 7 月、 8 月 期间 每日 20:00 — 22:00 , 1 月、 12 月 期间 每日 19:00 — 21:00 。尖峰电价在 高峰电价 基础 上 上浮 20% 。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 增收 资金 统筹 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 , 电网企业要按照 “ 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 的 原则 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 挪用 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 2022 〕 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 2023 〕 37 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 要 会同当地电网企业 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政策宣传 ,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
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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