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贵州大皓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登记的决定书(筑市监撤登字〔2023〕100号)

贵州大皓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彭燕请求,因你公司未经彭燕的同意或授权,冒用彭燕的身份将其注册为财务负责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的财务负责人备案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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