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2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中央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应用场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二)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 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持续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节能日常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
(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 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相应电量按现行统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不再重复扣除。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 落实绿证全覆盖等工作部署,加快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绿证核发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比例,加快绿证核发进度。到2024年6月底,全国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分布式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
(七)规范绿证交易制度。 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交易,具体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之间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通过第三方开展绿证收储和转卖。各地区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绿证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八)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 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研究完善绿证有效期,简化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流程,持续提高认证及时性和便利性。充分发挥绿证在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核算方面的作用,强化绿证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应用。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
(十)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 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与通用国家标准,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认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在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中充分考虑绿证因素。探索在特定产品中设计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的差异化产品标识。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交易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证制度实施和各地区、各类主体绿证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绿证核发和交易等工作抽查检查,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在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等行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应用推广,增进全社会对绿证制度的认识了解。统筹做好绿证交易管理和节能降碳工作培训,提升各类从业主体业务能力水平。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推广,鼓励各类用能主体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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