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向我局移送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云煤安监四移〔2024〕19001号),明确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调查发现,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朱家湾煤矿对其“12·22”一般顶板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的要求,经研究,依法暂扣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朱家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滇)MK安许证字〔〕)。
特此公告。
云南省能源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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