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
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引导 船舶 污染 物 减排, 推动船舶由传统动力向新能源动力转型 , 不断提升船舶防污染水平 , 提高船员、乘客的舒适度 , 根据《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补助的执行时间
本次资金补助周期为2 023 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发 证 日期为准)。按照船检证书上记载的 建造检验 发证日期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
三、补助对象
当年度 1 2 月 3 1 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的船舶所有 权 人。
四、补助范围及发放顺序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补贴
1.嘉兴籍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纯锂电池动力、纯LNG动力、氢能源动力等3类新能源船舶)
2.船检证书上记载的 建造检验 发证日期在2 023 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
3.已列入县(市、区)交通部门申报的新建计划;
4 . 取得 船检证书并已 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 补助 的船舶, 船舶所有人 需承诺 三 年内不得转出本 船 籍港 (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 发证 日期为准) 、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 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 ,否则需退回 全部 补助。
(二)补助发放顺序:
单位 或 个人新建 的 内河 新能源船舶,每年12月前由各县(市、区)交通 运输 部门统计并编制下年度新建计划,符合条件的列入申报计划,补助按照以下条件及顺序进行:
1 . 对已列入年度 考核 目标任务,且 当年度完工并 取得船检证书 的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 进行补助。
2 .对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当年度新建完工并取得 船检证书 , 由所在县 ( 市 、 区 ) 交通 运输 部门列入下年度计划 进行补助 ,如所在县(市、区)交通 运输 部门 当年 已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完成建造任务的 ,可 由未列入计划但已完工并取得 船检证书 的船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替代。
3 . 其他 当年因故未获 补助 的 , 均 由所在县 ( 市 、 区 ) 列入 下一年度 计划 进行补助。
202 4 年第(二)、(三)项未补助的船舶 , 按照 船检证书记载的 发证日期先后 顺 序 ,可 在所在县(市、区) 2025年省补资金额度内依次 申报并 申请 补助, 但 超过当年度 申报 计划艘数的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及标准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每年度每类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占3类新能源船舶的比例确定每类新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再根据每艘船舶的能源存储量占这类船舶的比例确定每艘船补贴,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具体如下:
单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当年 该类型嘉兴籍新建 内河 船舶主机总功率/ 当年 嘉兴籍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当年省厅补助资金额。
(一)纯锂电动力 内河 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锂电池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锂电池电量/ 当年 嘉兴籍新建锂电船舶电池总电量)×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二)纯LNG动力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LNG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LNG燃料容量/ 当年 嘉兴籍新建LNG船舶燃料总容量)×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三)氢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氢能源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氢能源燃料容量/ 当年 嘉兴籍新建氢能源船舶燃料总容量)×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五、申请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 《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 两 份 ;
(二) 《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三)船检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四)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
船舶所有权人可自愿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但 应填写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 。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船舶所有人申领补助以船舶唯一识别码“船舶识别号”为准,向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签注好船舶所有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后,及时拨付给船舶所有人。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1个月内完成。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七、文件施行时间
本次 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 补助业务受理期限为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八、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 市 交通运输、 市 财政 局 等部门负责相应解释。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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